物料提升机的构造及原理
物料提升机主要由吊笼、架体、提升与传动机构、附着装置、安全保护设施和电器控制装置组成。
卷扬机是物料提升机主要的提升机构。不得选用摩擦式卷扬机。所用卷扬机应符合《建筑卷扬机》 (GB/T 1955的规定,还可以满足额定起重量、提升高度、提升速度等参数的要求。在选用卷扬机时,宜选用可逆式卷扬机.
卷扬机卷筒应符合下列要求: 卷筒边缘外周至最外层钢丝绳的距离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2倍,且应有防止钢丝绳滑脱的保险装置;卷筒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应不小于 30.
附墙架是为保证提升机架体的稳定性而连接在物料提升机架体立柱与建筑结构之间的钢结构。附墙架的设置应契合设计要求,其间隔不宜大于 9m,且在建筑物的顶层宜设置 1 组,附墙后立柱顶部的自由高度不宜大于 6m.
缆风绳应经计算确定,直径不小于 9.3mm;按规范要求当钢丝用作缆风绳时,其安全系数为 3.5(计算主要考虑风载);高架物料提升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用缆风绳;提升机高度在 20m (含 20m)以下时,缆风绳不少于 1组(4~8 根):提升机高度在 20~3m时不少于 2 组,缆风绳应在架体四角有横向缀件的同一水平面上对称设置;缆风绳的一端应连接在架体上,对连接处的架体焊缝及附件一定要进行设计计算,缆风绳的另一端应固定在地错上,不得随意拉结在树上、墙上、门窗框上或脚手架上等;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不应大于 60,应以 45~ 60为宜
1.安装、顶升、附着和拆卸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的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塔式起重机在使用的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亦应制定相应的附着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并由使用单 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实施,并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组织验收。实施工程单位组织设备供应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塔式起重机联合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5)验收完成后的使用登记: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实施工程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1.当塔式起重机的生产单位未作特殊申明时,应能在以下条件下安全正常使用:
(1)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幅度限位器、行走限位器、起升高度限位 器等安全保护设施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失灵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2)塔式起重机不得起吊重量超过额定载荷的吊物,并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吊物。在吊物荷载达到额定载荷的90%时,应先将吊物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机械状况、制动性能、 物件绑扎情况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吊。对有晃动的物件,必须拴拉溜绳使之稳固。
(3)塔式起重机使用高度超过30m时应配置障碍灯,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超50m时应配备风速仪。
(4)塔式起重机的检查与维护保养要求:重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可以少于一次,并应留有记录,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是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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